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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的應用(yong)和發(fa)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(li)所稱的(de)(de)(de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(de)(de),按(an)照一定(ding)的(de)(de)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規則(ze)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(de)(de)人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及其(qi)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(she)備、設(she)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(wei)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(de)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境內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(de)微型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安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(gu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(guo)家(jia)保(bao)密(mi)局和國(guo)務(wu)院(yuan)其他有關(guan)(guan)部(bu)門(men),在國(guo)務(wu)院(yuan)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(bao)護的有關(guan)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公民合法(fa)利益的(de)活動(dong)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。安(an)全等級的劃分(fen)標(biao)準和(he)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的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(tong)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標準(zhun)和國(guo)家有(you)關定。 在(z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(ji)聯網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(bao)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(jian)全安(an)全管理制度(du),負責(ze)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(an)件,有(you)關(guan)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(ji)關(guan)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(he)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(ju)的(de)防治研(yan)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(kou)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(shou)實行許(xu)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(guan)對(du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行(xing)使下列(lie)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(ta)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(shi),應當(dang)及時(shi)通知使用單(dan)位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(zhi)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(xian)期(qi)內拒(ju)不改(gai)進(jin)的(de);

  (五(wu))有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不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(qi)他(ta)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(jin)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(lv)、法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(yi)及(ji)其(qi)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(ding),構成違(wei)反(fan)治安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(guan)理(li)處罰條(tiao)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;構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(huo)者個人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(huo)(huo)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(an)機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(shen)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(ti)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(ben)條例的國家(jia)公務(wu)員(yuan)利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(huo)者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,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(cheng)犯(fan)罪的,給(gei)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(lie)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(bian)制(zhi)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程(cheng)序中插(cha)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(zhi)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專用(yong)(yong)產品,是(shi)指(zhi)用(yong)(yong)于保護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專用(yong)(yong)硬件(jian)和軟(ruan)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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