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
(廣東省人民政府令(ling)第(di)81號)
《廣(guang)東(dong)省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管(guan)理規定》已經2003年3月31日(ri)廣(guang)東(dong)省人(ren)民政府第十屆4次常務(wu)會議(yi)通過,現(xian)予發(fa)布,自2003年6月1日(ri)起施行。
第一條為了保(bao)護(hu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(an)全,促進信息化建(jian)設(she)的(de)健康發(fa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(hu)條例》和《計(ji)算機信息網(wang)絡(luo)國際聯網(wang)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(hu)管理辦法》規(gui)定(ding),結合本省(sheng)實際,制定(ding)本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規定。
未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的安全(quan)保護辦法,按(an)國(guo)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,是(shi)指(zhi)由(you)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(yong)目標和(he)規(gui)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(chu)理的(de)人機(ji)系統(tong)。
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(ben)行政區域(yu)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(zuo)。
國家安全機關(guan)、保密工作部門和政府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(guan)部門,在各(ge)自職責范圍(wei)內做(zuo)好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第五條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、國家安(an)全機(ji)關(guan)為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,在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采取24小(xiao)時(shi)內暫(zan)時(shi)停機(ji)、暫(zan)停聯網、備份數據(ju)等措(cuo)施(shi),有關(guan)單(dan)位和個人(ren)應當如(ru)實提(ti)供(gong)有關(guan)信息(xi)和資料,并提(ti)供(gong)相關(guan)技術支持和必要的協助。
第六條地級以上市(shi)公(gong)安機關應當(dang)有專門機構(gou)負責計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中(zhong)發(fa)生的案件(jian)和(he)重大(da)安全事(shi)故報警(jing)的接受和(he)處(chu)理(li),為計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使用(yong)單(dan)位和(he)個(ge)人提供(gong)安全指導,并(bing)向社(she)會公(gong)布舉報電話和(he)電子(zi)郵箱。
第七條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使用單位(wei)(wei)應當確定計算(suan)機(ji)安(an)全(quan)管理責任人,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制度,落實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技(ji)術措施,保(bao)障本單位(wei)(we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安(an)全(quan),并協助(zhu)公安(an)機(ji)關做(zuo)好(hao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管理工作。
提供電子公(gong)告、個人主頁等信息服務的使用單位,應當(dang)設立(li)信息審(shen)(shen)查員,負責信息審(shen)(shen)查工作。
第八條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使用單(dan)位應當(dang)建立并執(zhi)行以(yi)下安全保(bao)護制度(du):
(一(yi))計算機(ji)機(ji)房安全管理制度;
(二(er))安(an)全管理(li)責任人、信(xin)息審查(cha)員的(de)任免和安(an)全責任制(zhi)度;
(三(san))網絡安(an)全(quan)漏(lou)洞檢測和系統升級管(guan)理制度;
(四)操(cao)作權限管理制度;
(五)用戶登記(ji)制度(du);
(六)信息(xi)發布(bu)審查、登記、保存、清(qing)除(chu)和(he)備份制度(du)(du),信息(xi)群發服務管理制度(du)(du)。
第九條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(xia)安全保護技(ji)術措施:
(一) 系統重要(yao)部分的冗余或備份措施;
(二(er)) 計算機(ji)病毒防治措施;
(三) 網絡攻(gong)擊防范、追蹤措施;
(四) 安(an)全審計和預警措施;
(五) 系統(tong)運行和用戶使(shi)用日志記錄保存60日以上措施(shi);
(六) 記錄用戶主叫電話號(hao)碼(ma)和(he)網絡地址的措施(shi);
(七) 身(shen)份登記和識別確認(ren)措施;
(八) 信息群發限制和有害數據防治措施。
向公眾提供上網服務(wu)的場所以及其(qi)他從事國際聯(lian)網業(ye)務(wu)的單位應(ying)當(dang)安(an)裝國家規(gui)定的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軟件。
第十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重大(da)安(an)全事故(gu),使用單位應(ying)當采取應(ying)急(ji)措施,保(bao)留有關原始記錄,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(gong)安(an)機關報告。
第十一條 任(ren)何單位和(he)個(ge)人不(bu)得利用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從事(shi)下列行為:
(一) 制(zhi)作(zuo)、復制(zhi)、查(cha)閱、傳(chuan)播有害信息;
(二) 侵犯(fan)他人隱私,竊(qie)取他人帳號,假(jia)冒(mao)他人名義發送(song)信(xin)息,或(huo)者(zhe)向他人發送(song)垃圾信(xin)息;
(三) 以(yi)盈(ying)利(li)或者非正常(chang)使用(yong)為(wei)目的,未經允(yun)許向第三方公(gong)開(kai)他人電子郵箱(xiang)地址;
(四) 未(wei)經允(yun)許修改、刪除、增加、破壞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功能、程序及(ji)數據;
(五)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其他行(xing)為。
第十二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及(ji)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應(ying)當按(an)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(ji)國家標準進行(xing)安(an)全保護設計(ji)和建設。
第十三條 銷(xiao)售(shou)(shou)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(含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檢(jian)測(ce)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)應當取得公安部頒發的《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銷(xiao)售(shou)(shou)許(xu)可證(zheng)》。密碼(ma)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的管理,按國家有關規定(ding)執行。
第十四條 下列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使用(yong)單位為重點安(an)全保(bao)護單位:
(一)縣級以上國(guo)(guo)家機關、國(guo)(guo)防單位;
(二)銀(yin)行、證(zheng)券、能源、交(jiao)通、郵電通信單(dan)位;
(三)國(guo)家(jia)及省(sheng)重點科研(yan)、教育單位;
(四)國(guo)有(you)大中(zhong)型企(qi)業;
(五)互聯單(dan)(dan)位(wei)、接入(ru)單(dan)(dan)位(wei)及重點網站;
(六)向(xiang)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(de)場(chang)所。
第十五條 重點安全保護單位計算機(ji)安全管理責(ze)任(ren)人和信息審(shen)查員應當參加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認(ren)可的(de)安全技(ji)術培訓(xun),并取得安全技(ji)術培訓(xun)合格證書(shu)。
第十六條 重點安(an)全保護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及計算機機房安(an)全保障體系的設(she)計、建設(she)和檢測應當由有安(an)全服(fu)務(wu)資(zi)質的機構承擔。
重點(dian)安全保護(hu)單位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及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(ying)當由有安全服務資質的機(ji)(ji)構檢測合格后(hou),方可(ke)投(tou)入(ru)使(shi)用。
第十七條 申請安全服務(wu)資質,應(ying)當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 取(qu)得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;
(二) 取(qu)得安全技術培(pei)訓(xun)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(ren)員不(bu)少(shao)于10人(ren),其中(zhong)大學(xue)本科(ke)以上學(xue)歷的人(ren)員所(suo)占比例不(bu)少(shao)于70%;
(三) 負(fu)責安(an)全(quan)服務工作的管理(li)人員應當具有2年以上從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技(ji)術領域企業管理(li)工作經歷,并取得安(an)全(quan)技(ji)術培訓合(he)格證書;
(四(si)) 有與(yu)其(qi)從事(shi)的安全服務業務相適應(ying)的技(ji)術裝備;
(五) 有與其從(cong)事的安全服(fu)務業(ye)務相適應的組織(zhi)管理制度(du);
(六)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十八條 申請(qing)安全(quan)服務資質,應(ying)當持下列(lie)資料向地級(ji)以上(shang)市公安機關提出(chu)申請(qing):
(一) 申請書;
(二) 營業執(zhi)照(復印(yin)件);
(三) 管理(li)人員和專(zhuan)業技術(shu)人員的(de)身份(fen)證明、學歷證明和安全技術(shu)培訓合格證書;
(四) 技術(shu)裝備情況(kuang)及組織管理制度(du)報(bao)告(gao)。
地級以上市公(gong)(gong)安(an)機關應當自(zi)接到申(shen)請材料之日(ri)起(qi)15日(ri)內(nei)進行初審。初審合(he)格(ge)(ge)的,報送省公(gong)(gong)安(an)機關核準;初審不合(he)格(ge)(ge)的,退回(hui)申(shen)請并說明理由(you)。
省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(dao)初審意見之(zhi)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,符合條件的(de),核(he)發資質證書。不符合條件的(de),作出不予核(he)準的(de)決定(ding)并說明理由。
資質證(zheng)書實(shi)行年(nian)審制(zhi)度(du)。年(nian)審不(bu)得(de)收費(fei)。
第十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將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(zuo)納入內(nei)部(bu)檢(jian)查(cha)、考核、評比內(nei)容。對(dui)在工作(zuo)中成績突出的部(bu)門和個人,應當(dang)給予表彰獎勵(li)。對(dui)未依法履行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職責或違反本單位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制度的,應當(dang)依照有(you)關規定對(dui)責任人員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縣級以(yi)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(an)(an)機關給(gei)予警(jing)告,并責令限期整改(gai);逾期不改(gai)的(de),可(ke)以(yi)(yi)給(gei)予6個月以(yi)(yi)內(nei)停(ting)機整頓(dun)或者停(ting)止聯網的(de)處罰,并可(ke)對(dui)(dui)單位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罰款(kuan)(kuan),對(dui)(dui)安(an)(an)全管(guan)理責任(ren)人處以(yi)(yi)500元以(yi)(yi)下罰款(kuan)(kuan)。國家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(一) 未按規定建(jian)立安全保護制度的;
(二) 未(wei)按規定落實安全保護技(ji)術措施的;
(三)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及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未(wei)按國(guo)家有(you)關規定和國(guo)家標準進行安全保護設(she)計(ji)和建設(she)的;
(四) 重(zhong)點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單位計算機安(an)全(quan)(quan)管理(li)責(ze)任人(ren)(ren)和(he)信息審(shen)查員未經縣級以上人(ren)(ren)民(min)政府公安(an)機關(guan)認可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技術(shu)培(pei)訓并(bing)取(qu)得合格(ge)證書的;
(五(wu)) 重點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單位將本單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及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安(an)(an)全(quan)保障體系的設(she)計(ji)、建設(she)和(he)檢(jian)測交由未(wei)(wei)具有(you)安(an)(an)全(quan)服務資質(zhi)的機(ji)構承擔的,或者未(wei)(wei)經有(you)安(an)(an)全(quan)服務資質(zhi)的機(ji)構檢(jian)測合(he)格即投入(ru)使用的。
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使用單位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,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公安機關的,由縣(xian)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整頓。
第二十二條 利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本(ben)規定(ding)第(di)十一條所規定(ding)行為的,依(yi)照國家有關規定(ding)進行處(chu)理。
利用未國際聯網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本(ben)規(gui)定第(di)十一條(tiao)所規(gui)定行為(wei)的(de)(de),由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(gao),對(dui)單位(wei)可處(chu)以(yi)1000元(yuan)以(yi)下罰款,對(dui)個人可處(chu)以(yi)100元(yuan)以(yi)下罰款。
第二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未取得《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銷售(shou)許(xu)可證(zheng)》進行(xing)(xing)銷售(shou)的,依(yi)照(zhao)國家(jia)有關規定進行(xing)(xing)處(chu)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安全服務(wu)資質(zhi)的機(ji)構,承擔重(zhong)點安全保護單位(we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及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安全保障體(ti)系的設計(ji)、建設和檢(jian)測(ce)的,由縣級(ji)以(yi)(yi)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責令限期整改(gai),并處以(yi)(yi)(yi)1萬元以(yi)(yi)(yi)下罰款(kuan)。
第二十五條 行(xing)政管理部門的(de)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(ding),玩忽(hu)職守(shou)、濫用(yong)職權的(de),由主管部門依(yi)照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給予行(xing)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(de),由司法機(ji)關(guan)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六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的有關規定(ding)執(zhi)行(xing)。
第二十七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保密(mi)管理,依照國家和(he)省的有關規(gui)定(ding)執行。
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(ding)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【頒布單位】 廣東省人民政府
【頒布日期(qi)】 20030408
【實(shi)施日期】 20030601
【文號(hao)】 粵府令第81號(hao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