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(guang)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更(geng)好(hao)地(di)為經濟社(she)會發(fa)展服務,根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法》等(deng)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(ji),制(zhi)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(ding)適用于本省行政(zheng)區域內(nei)的公(gong)民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定(ding)所稱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,是指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普通話以(yi)北京語(yu)音為(wei)(wei)標準音,以(yi)北方(fang)話為(wei)(wei)基(ji)礎方(fang)言,以(yi)典范(fan)(fan)的現(xian)代(dai)白話文著作為(wei)(wei)語(yu)法規范(fan)(fan)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(qi)有關部門頒布的字表(biao)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(ren)民政府(fu)應當加強本(ben)行政區(qu)域內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的(de)領(ling)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負(fu)責(ze)全省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(guan)理(li)工作,組織實(shi)施(shi)本規(gui)定(ding)。
縣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府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(gong)商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各(ge)自職責(ze)范圍內做(zuo)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相(xiang)關工(gong)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的語(yu)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推(tui)廣普通話(hua)和推(tui)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(zi)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府應(ying)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(zuo)納入國民(min)經(jing)濟和(he)社會發展規劃,結(jie)合財(cai)力情況安排專項經(jing)費,用于(yu)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(zuo)(zuo)。
第六條 每(mei)年9月的第(di)三(san)周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(gui)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(chuan)教育活(huo)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字(zi)、標(biao)(biao)點(dian)符號、漢語(yu)(yu)(yu)拼音(yin)等,應當執行《現代(dai)漢語(yu)(yu)(yu)通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(biao)點(dian)符號用法》、《漢語(yu)(yu)(yu)拼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語(yu)(yu)(yu)拼音(yin)正詞法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語(yu)(yu)(yu)拼音(yin)字(zi)母拼寫規則(漢語(yu)(yu)(yu)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通用語(yu)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(yong)依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(he)國民族(zu)區域自(zi)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家(jia)機(ji)關(guan)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(yong)普通(tong)話(hua);國家(jia)機(ji)關(guan)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確實需(xu)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(yan)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(yan)(yan)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(mu)、門戶網站等應(ying)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(gou)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(ji)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(zi)為基(ji)本(ben)用語用字(zi)。
對外漢語(yu)教學應當(dang)教授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漢字。
學校及(ji)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(gou)通(tong)過漢(han)語文課(ke)程(cheng)教(jiao)(jiao)授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。使用(yong)的漢(han)語文教(jiao)(jiao)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(zhun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(ling)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(guang)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網絡音(yin)視頻節(jie)目(mu)(mu)以(yi)普通話作為播音(yin)、節(jie)目(mu)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(shi)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經國務院廣播(bo)電視(shi)部門或者省廣播(bo)電影電視(shi)部門批準(zhun)。電視(shi)臺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時,應(ying)當(dang)在屏幕上(shang)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視(shi)劇的語(yu)言應當(dang)以普通話為主(zhu),影視(shi)屏(ping)幕(mu)上的字(zi)幕(mu)及其他公(gong)示性文字(zi)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(han)語(yu)(yu)文(wen)出(chu)版的(de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出(chu)版物的(de)印刷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(feng)面、內文(wen)等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規(gui)范和(he)標(biao)準(zhun)。
漢語(yu)言音像制品用語(yu)應(ying)當(dang)使用普(pu)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(xue)中需要使用方(fang)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(ye)以普(pu)通話(hua)為(wei)基本(ben)服務(wu)用語。
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的名稱牌、指示(shi)牌、標(biao)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(ping)幕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。
本規定(ding)所稱的公共服務(wu)行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(yin)行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(wu)的行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(yong)字(zi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(de)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(ran)地(di)理實體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居(ju)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具有地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(de)建筑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和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,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(pin)寫方(fang)法按照《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(ming)漢(han)語拼(pin)(pin)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(pin)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語地(di)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(pin)(pin)(pin)寫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(pin)(pin)寫。
各(ge)類(lei)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名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(she)施(shi)名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(ye)名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稱(cheng)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(ying)當(dang)以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基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(bu)得使用(yong)繁體(ti)(ti)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(de)異體(ti)(ti)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采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主,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為(wei)輔(fu)的(de)形式,嚴禁(jin)單獨(du)使用(yong)外國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。
在境內(nei)銷售的商品的包(bao)裝(zhuang)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(shuo)明等應當以規范漢字(zi)為基本(ben)用字(zi)。在境外(wai)銷售的商品的包(bao)裝(zhuang)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(shuo)明等確需使(shi)(shi)用繁體字(zi)的,可以按照(zhao)有關規定使(shi)(shi)用繁體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(you)規定的,從其(qi)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(gao)的(de)用語用字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(li)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(you)下列(lie)情形的(de)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(gu)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(三(san))姓(xing)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等(deng)藝術作品;
(五(wu))題(ti)詞和招牌的手書字(zi)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(qi))出版、教(jiao)學、研(yan)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(shi)務需要使用(yong)的;
(九)經國務院(yuan)有(you)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(hao)牌匾、手書(shu)招牌使(shi)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(shi)用規范漢字的(de)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(zhu)管部門應(ying)當將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的要求,納入(ru)各級各類(lei)學校和教育機構教育教學質(zhi)量監測機制(zhi)和綜合評估體(ti)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(guan)部門(men)應當(dang)將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(de)要(yao)求納入(ru)行業管(guan)理規范,作為單位和(he)個(ge)人(ren)評先評優(you)的(de)依據(ju)。
對不符(fu)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,由(you)其(qi)行(xing)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(jiao)育,督(du)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應當定(ding)期對(dui)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使用(yong)情況進行(xing)檢(jian)查評(ping)估,檢(jian)查評(ping)估結(jie)果(guo)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評估的(de)標準和(he)具體實施(shi)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(zhi)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(fu)有關(guan)部門對下(xia)列(lie)領域用語用字(zi)進行監督檢查,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機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(yin)視(shi)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語(yu)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(zi)出(chu)版(ban)物等公開發行(xing)的出(chu)版(ban)物的用語用字(zi);
(五)本(ben)省產(chan)品(pin)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前述事項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(he)標準的,予以(yi)批(pi)評教(jiao)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(zhu)(zhu)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接到違反(fan)本規(gui)定的(de)舉報(bao)或(huo)者投訴,應(ying)當及時書(shu)面轉(zhuan)告(gao)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部門;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部門接到書(shu)面轉(zhuan)告(gao)后,應(ying)當依照本規(gui)定有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(xing)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通話(hua)為(wei)工(gong)作語言的(de)(de)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視(shi)話(hua)劇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(guo)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(yuan)(yuan)以(yi)及(ji)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(de)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(yuan)、解說員(yuan)(yuan)等(deng)人員(yuan)(yuan),應當具備說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(de)能力(li)并(bing)在工(gong)作中使用普(pu)通話(hua),其(qi)普(pu)通話(hua)水平應當達到(dao)國(guo)家或者有關部門規(gui)定的(de)(de)等(deng)級要求。
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測試工(gong)作由省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組織實施(shi)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(gong)共(gong)服務(wu)行業、公(gong)(gong)共(gong)服務(wu)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(huo)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告用語(yu)用字(zi)不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規(gui)范和(he)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(he)國(guo)廣(guang)告法(fa)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(yu)言文字(zi)管理暫行(xing)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(yi)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(fan)本規定(ding)第十(shi)一條、第十(shi)二條、第十(shi)七條規定(ding)的,由(you)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、新聞(wen)出版(ban)、信息產業(ye)等主管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警(jing)告(gao),并(bing)由(you)有關部門(men)依法對直接負(fu)責(ze)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他(ta)直接責(ze)任人員(yuan)給(gei)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(fa)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部(bu)門或者語言文字工作機構(gou)及其(qi)(qi)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違反(fan)本規定,濫用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(shou)、徇私舞(wu)弊(bi)的,由其(qi)(qi)上級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(he)其(qi)(qi)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省(sheng)人民(min)政府(fu)網站)